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样的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指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可以针对债务人什么行为进行撤销的界限。
2.依据国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舍弃到期债权、免费出售财产或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且受叫人了解该情形的行为。
2、撤销权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然而,关于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我们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了争议。对此,学界存在不一样的看法。
撤销权的实践剖析
在实践中,债权人应以“我们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1.尽管传统理论觉得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但如此的看法在日常非常难达成。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达成我们的债权,而不是关注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法院不会像申请破产那样需要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他债权人欲达成我们的债权,完全可以以我们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因此,需要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是不切实质的,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
撤销权是债权人保护自己权益的要紧方法,但行使时应该注意范围和方法。假如你对撤销权有更多疑问或需要专业建议,可以在找法网上寻求律师的帮忙。